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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 关于2022年度第二十五批一级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2年度第二十五批一级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审核意见的公示
      点击量:9849  日期:2022-11-03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顾小丽等1326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张梅等498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5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68331219

             010-58934733

        附件:1.顾小丽等1326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张梅等498人不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8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2年11月21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3/145675baad96b29f34456f1fc3298e4b.xls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3/6ed5577c0fef237fb0f2eb47c0b6e837.xls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点击量:9568  日期:2022-11-0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8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点击量:9586  日期:2022-11-0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8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设计下乡 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设计下乡 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点击量:8979  日期:2022-11-0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81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8号)要求,我部总结各地在完善设计下乡政策机制、强化设计下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落实激励措施、保障工作经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设计下乡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3/9083a6ca994e787510b3effb2d5ec656.doc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8991  日期:2022-11-0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80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幼”设施建设,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切实发挥好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作用,打造一批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样板,尽快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全力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做到居民有需求、社区有服务。

        二、试点任务

        试点工作自2022年10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内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一)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以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推进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等标准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60%以上建筑面积用于居民活动。适应居民日常生活需求,配建便利店、菜店、食堂、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新建社区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综合配建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既有社区可结合实际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和形式,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齐短板。统筹若干个完整社区构建活力街区,配建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等设施,与15分钟生活圈相衔接,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

        (二)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安防、停车及充电、慢行系统、无障碍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鼓励具备条件的社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顺应居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营造全龄友好、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在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布局简易的健身场地设施,开辟健身休闲运动场所。

        (三)推进智能化服务。引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能家庭终端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整合家政保洁、养老托育等社区到家服务,链接社区周边生活性服务业资源,建设便民惠民智慧生活服务圈。推进社区智能感知设施建设,提高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健全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协商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推进设计师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完整社区建设。对于涉及社区规模调整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配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有效对接群众需求,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培育社区文化,凝聚社区共识,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统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因地制宜探索建设方法、创新建设模式、完善建设标准,以点带面提升完整社区覆盖率。组织本地区每个城市(区)选取3—5个社区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重点项目、实施时序和保障措施等。汇总各城市上报的试点有关情况,填写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实施计划表(见附件),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自2023年开始,每半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报送本地区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情况和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完整社区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一批完整社区样板,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侯征难 刘晓丽 010-58934243 58933811(传真)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李亚娟 李振家 010-58123078 58123186(传真) 

        附件: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实施计划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有删减)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3/ef903f73d68e762aea287743aef9c11d.doc

    • 关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 开发企业申请晋升或延续一级资质 评审结果的公示 关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 开发企业申请晋升或延续一级资质 评审结果的公示
      点击量:9898  日期:2022-11-03

      https://qiyegs.com/index/index/infoDetail?id=79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71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或复审未通过的企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服务”栏目“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10日,如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22年11月24日前,将经原初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印章的陈述材料通过一级资质核定系统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申请晋升或延续一级资质专家复审未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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