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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二十二批 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二十二批 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点击量:5223  日期:2022-11-02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驰等763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驰等763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9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7c455f1030aa833215d4aec80a38430b.pdf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 第十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及国家技能 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荐 第十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及国家技能 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点击量:5523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今年组织开展第十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程序及数量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和个人,由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负责推荐。每省(区、市)可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1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有关行业组织按照省级指标数量进行推荐。我部将对各地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3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1家、候选个人1名参加全国评选。

        二、推荐原则

        (一)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须来自生产一线岗位,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同等资格,秉承工匠精神的在岗人员。

        候选人技术技能水平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推荐对象应从基层企业、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单位中择优推荐。

        (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个人。推荐对象应从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员工、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和教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教师、公共实训基地师资、直接从事技能人才培养的基层工作者中择优推荐。

        (四)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推荐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扶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单位。对推荐参评全国技术能手的,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放宽至4年以上。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行业组织要以此次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推广优秀人才的劳动成果和先进事迹,彰显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营造崇尚劳动、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

        (二)各推荐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控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做好相关推荐工作。同一候选人不得同时申报全国技术能手奖项和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曾获得此类奖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申报同类奖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不得推荐所在地中央企业人员,并且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动及时沟通,避免出现行业和地区重复推荐。

        (三)请各单位尽快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按照《关于做好第十五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候选单位候选个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人技表彰函〔2020〕1号)要求,准备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材料。

        相关文件、推荐工作需填报的表格、及各项具体要求请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www.mohrss.gov.cn)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网(cettic.mohrss.gov.cn)下载查询。

        请各单位于2020年7月24日前,按要求将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我部人事司,逾期申报无效。

        联 系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胡秀梅、底 扬

        联系电话:010-58933100、58934517(兼传真)

        电子邮箱:laozhichu@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
      点击量:533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我部决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遴选并推荐代表性强、工作积极性高、示范经验突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成效好的县(市、区)。

        (一)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面。现存所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完成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之外不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二)村庄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村村都有日常保洁,保洁员队伍稳定,保洁作业规范;村内街巷及路边、河边、田边、坑塘沟渠等区域保持干净整洁;实施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覆盖半数以上自然村组。

        (三)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各类垃圾均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可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就地利用或就近掩埋,可卖垃圾纳入本地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或运至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方面。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自然村组;除单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部分外,其他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五)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方面。实施了县镇村联动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问题通报和限期整改等制度日常化;建立了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了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基层党组织动员有力,村民普遍参与且满意度高。

        二、推荐认定

        (一)推荐名单。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推荐不超过2个符合条件的候选示范县(市、区)。已纳入我部2017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的,不再列入此次推荐名单。

        (二)专家审查。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候选示范县(市、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将认定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

        三、推荐材料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县(市、区)认真准备材料,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我部村镇建设司。推荐材料应包括县(市、区)基本情况,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村庄保洁和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成效,主要工作经验和亮点,并附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照片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联 系 人:胡建坤

        联系电话:010-58934706  5893312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点击量:532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受理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受理方式

        (一)对实行无纸化受理的事项,企业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函,申报材料报送方式不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

        (二)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完成资质申请的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注册查询受理审查进度,打印受理单。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010-58933470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462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3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 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 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量:655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三、审批。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示、公告。我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钢印。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作出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栏填写变更信息,加盖印章。

        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注销注册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

        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

        七、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2.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一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一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6.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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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
      点击量:552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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