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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20年第十四批申请监理工程师 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0年第十四批申请监理工程师 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点击量:4568  日期:2022-11-02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经审核范小平等1609人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附件1);彭银兄等46人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附件2),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如对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其书面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确认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对于多个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的人员,如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说明,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的名单中有问题的人员(包括违法违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予注册的情况)向我中心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三层316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68313292,68362887

        联系传真:010-68357559

        附件:1. 范小平等1609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 彭银兄等46名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0年7月20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6482899c716f953113ccae4ba450a2c6.xls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2e7ac7e727317a09c0e8dadbd421b59d.xls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 全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活动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 全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活动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点击量:8462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我部决定将重庆市渝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等16个县(市、区、旗)列为第一批全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观摩点打造。各个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下简称共同缔造活动)培训基地要按照效果好、有特色、示范性强、可推广的要求,以城乡社区为单元,打造5个以上高质量的现场观摩点。观摩点应以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社区设施完善与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为载体,因地制宜开展共同缔造活动。要优化观摩教学路线,制作展板、展墙、宣传折页等资料,安排好现场讲解等服务。

        二、推进基地软硬件建设。培训基地要合理配置教学场所,满足集中授课和分组研讨等需要。要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教学、分组研讨、现场观摩、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要通过引进与本地培养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打造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

        三、切实发挥培训基地作用。培训基地要积极举办承办国家、省、市、县等多层级共同缔造活动相关培训,主动将共同缔造活动相关课程纳入当地有关培训。培训基地所在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在培训基地组织举办1次培训活动。通过拓展培训领域,深化培训内容,逐步将培训基地打造成共同缔造活动、村镇建设等工作的综合性培训平台和教学基地。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切实推进共同缔造活动取得实效。没有第一批培训基地的省份,要积极培育创建,并可选择就近的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附件:第一批全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培训基地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一批全国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活动培训基地名单

        1.重庆市渝北区

        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5.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6.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7.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8.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9.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10.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12.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1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14.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15.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16.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二十四批 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第二十四批 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点击量:8652  日期:2022-11-02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伟宏等6765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伟宏等6765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7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c00b5d760a1118baabc96e3a5bef89b0.pdf

    • 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点击量:521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

        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

        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点击量:7560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要求,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dad72dafd66297063aa6d1b24e7d911c.pdf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 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 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点击量:8562  日期:2022-11-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管理执法装备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参照执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标准》要求配备执法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执法装备配备品类和数量。

        三、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四、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并及时将各地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3日

      https://qiyegs.com/uploads/20221102/44ab923c6a5ab458b7f7d7d00b5569a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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