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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1条措施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相关部门等负责4项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1条措施 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相关部门等负责4项落实
      点击量:10598  日期:2022-11-10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从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6个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

        其中,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在“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加快技术进步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在“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在“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成本的各项决策部署,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合理让利,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08 辛雯

    •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点击量:10563  日期:2022-11-10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副处长职务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职位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类面向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另一类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至四级调研员职级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4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除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的公开遴选职位外,报考其他职位均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一级调研员及以下职级职位,须现任相同层次的职务职级。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一级、二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811月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或者三级、四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11月以后出生);报考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11月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现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911月以后出生),现为一级、二级科员的,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9211月以后出生)。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211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州、盟)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州、盟)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公开遴选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地、州、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者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者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州、盟)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地、州、盟)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其中报考一级、二级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州、盟)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者正高级岗位。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一级、二级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811以后出生);报考三级、四级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11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211月,现任职务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选调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部门的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统称《职位表》),《职位表》可通过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subb.scs.gov.cn/lx2023,以下简称“遴选选调专题网站”)查询。报名人员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职位表》公布的电话直接与各部门联系。

      (二)报名

      采取报名人员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21188:00111718:00

      报名步骤如下:

      1.报名人员登录遴选选调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依据,请报名人员务必牢记。

      2报名人员通过报名系统上传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30K以下)。

      3.报名人员填报职位后,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或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统称《报名推荐表》),不得进行改动。如需对《报名推荐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须通过报名系统进行,且须重新下载打印。

      4.报名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推荐表》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报名人员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制作成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200K以内),并通过报名系统上传,上传后须进行职位提交。改报职位或者退订职位后报考新职位,需重新下载打印《报名推荐表》,审核盖章并再次上传。

      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报名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每名报名人员限报1个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者选调职位,多报无效;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或者选调资格。

      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不收取报名费。

      (三)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各部门收到报名人员上传的《报名推荐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报名人员可于报名后2个工作日之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者选调职位,报名人员只进行网上填报、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报名推荐表》并提交职位的,各部门将不予资格审查。

      报名期间,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审查结果为“退回补充资料”的报名人员,应根据报考部门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重新选择原职位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选调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或者选调程序,不再作为遴选或者选调人选。

      (四)打印准考证

      202211298:001239:00期间,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可登录遴选选调专题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各职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遴选或者选调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面试人员与遴选或者选调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5∶1

      (一)笔试

      1.科目与内容。笔试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副处长和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公开遴选职位和公开选调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A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公开遴选职位考案例分析一科(B类),满分均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22123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笔试阅卷完成后,由国家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合格分数线。报名人员可于20231月登录遴选选调专题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名人员可于20231月登录遴选选调专题网站,查看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合格人数与计划遴选或者选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将进行调剂。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通过遴选选调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调剂结束后,报名人员可登录各部门网站和遴选选调专题网站,查看各部门的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部门将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人员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突出职位要求和职位特点。满分为100分。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设置情况详见《职位表》。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面试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将在遴选选调专题网站发布面试成绩,报名人员可登录网站查询。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参加面试人数与遴选或者选调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名人员面试成绩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者用人部门在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位表》公布的体检要求组织开展。

      考察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与遴选或者选调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数量在2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一般不低于1.5∶1

      各部门派出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或者选调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中央机关。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不唯分取人,并分别在本部门网站、遴选选调专题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遴选或者选调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名人员自愿放弃遴选或者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各部门可对公开遴选拟任职人员设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设置情况将在面试公告中进行说明。试用期内,拟任职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相关情况报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开遴选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公开遴选中涉及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和公开选调拟任职人员,试用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公开遴选职位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职级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任职;报考副处长及以上职务和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公开遴选或者公开选调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任职。

       

       

      政策咨询电话:(0108420126484202264

      (时间:2022.11.811.17,每日8:3017:30

      技术咨询电话:(0108420710384207104

      (时间:2022.11.811.17,每日8:3017:30

      考务咨询电话:(01087901806

      (时间:2022.11.2112.3,工作日8:3017:00

      准考证打印技术咨询电话:(01087901906

          (时间:2022.11.2912.3,每日8:0018:00

       

       

                                          国家公务员局

                                           2022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
      点击量:9983  日期:2022-11-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经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和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北京市等24个城市列为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自公布之日开始,为期3年。

        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感知、可量化、可评价的试点成果,每季度末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报送试点年度报告。有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宣传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推动解决问题困难。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实施进度、科技创新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加强调度督导。

        请试点城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将完善后的试点实施方案以及1名工作联系人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联系。

        联系人:杨 光 王广明

        电 话:010-58933327 58933325

        附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天津市

        3.重庆市

        4.河北雄安新区

        5.河北省保定市

        6.辽宁省沈阳市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江苏省南京市

        9.江苏省苏州市

        10.浙江省温州市

        11.浙江省嘉兴市

        12.浙江省台州市

        13.安徽省合肥市

        14.福建省厦门市

        15.山东省青岛市

        16.河南省郑州市

        17.湖北省武汉市

        18.湖南省长沙市

        19.广东省广州市

        20.广东省深圳市

        21.广东省佛山市

        22.四川省成都市

        23.陕西省西安市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抄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 赣州  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站式”服务模式 赣州 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站式”服务模式
      点击量:9763  日期:2022-11-09

       江西省赣州市探索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一站式”服务新模式,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流程监管各环节,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建立线下和线上服务系统。通过错时延时、预约办理等服务,市民中心交存点实现全年“不打烊”。同时,打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与专户银行(赣州银行)业务系统连接,省内外任一赣州银行柜台均可办理交存业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线下办理,实现“一站式”服务。推行微信、支付宝、赣服通等移动APP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电子票据推送业务,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今年年初以来,已受理省内通办交存业务9920件,发送电子票据9920份。

        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探索建成“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并于今年8月正式上线运行,有效破解小区业主公共事务表决难等问题。截至目前,已受理13个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共事务表决申请。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工程造价审核、项目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库,有效提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维修项目运行。今年年初以来,市中心城区共受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106笔,累计拨付资金195.58万元。

        建立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中心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及各小区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每年通过手机短信向业主通报业主分户账详情,充分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账户运行安全。截至9月底,中心城区共归集维修资金113379.59万元,户数28.54万户。

        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开展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清欠专项行动,截至9月底,催回资金共计142.48万元,催回率达81.93%。印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失信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创新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领域信用监管制度,通过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息披露等举措,破解维修资金监管难题。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08 鹿鸣

    • 靖江“百日攻坚”筑牢燃气安全“防护墙” 靖江“百日攻坚”筑牢燃气安全“防护墙”
      点击量:9852  日期:2022-11-09

       江苏省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聚焦城镇燃气安全,进一步落实“督、防、管、控”各项措施,于近日开展城镇燃气百日攻坚行动,不断筑牢城市安全底线。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城镇燃气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推进会,制定下发《全市城镇燃气百日攻坚行动冲刺阶段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多方联动,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过硬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守牢燃气安全防线、守护全市用气安全。

        会后,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行动、认真部署落实会议要求,围绕燃气安全工作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紧扣“项目化、清单化、节点化、责任化”要求,分类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牵头各相关单位成立督查专班,把基层燃气安全作为督查重点,依托“基层网格”,排查起底各地用户端,推动监管全覆盖。

        同时,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集中督查住宅区居民、餐饮单位、企业及政府食堂的燃气使用安全,坚决查处各类涉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整改,并将督导情况通报至各属地,要求各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全面排查,持续巩固排查整治成果,筑牢燃气安全“防护墙”,为建设美丽宜居城市保驾护航。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08 陆诚

    • 谋划长远 抓好当前  河南部署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谋划长远 抓好当前 河南部署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点击量:9865  日期:2022-11-09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并安排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会议要求,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既要谋划长远又要抓好当前工作,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成果体现在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上。要全力防控疫情,不麻痹、不厌战、不侥幸、不松劲,加强城市环卫、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工地、物业小区、行业企业等疫情防控措施,筑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疫情防控防线。要全力落实稳住经济大盘各项措施,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项目为王”“万人助万企”“三个一批”决策部署,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助企纾困、重点民生实事、灾后重建、冬季保供等工作进度,打好打赢“保交楼、稳民生”攻坚战。要做好盘点对账、运行调度、补缺补差工作,冲刺四季度、力保全年胜利。要全力确保安全稳定,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抓好风险防范、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矛盾,维护全系统大局和谐稳定。

        会议强调,要提前谋划明年工作,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研究明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举措、重大项目等,保持开局就是冲刺的精神状态,为实现明年工作“开门红”、确保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起好步赢得主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2.11.08 记者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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